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1988]第9号)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四川省人事厅印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确保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的通知》(川人福[1998]1号)文件规定: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由爱婴医院负责出具女职工母乳喂养产假证明。《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已婚妇女晚育的(女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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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年产假是158天。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四川地方相关法律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所以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四川在此基础上增加60天,共为158天。
四川产假的最新规定是按照女职工的生育情况来确定的:1、女职工生育一个婴儿的,可以享受158天产假;2、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有难产的,可以享受173天产假;3、女职工每多生育一个婴儿的,还可以在生育一个婴儿的基础上增加15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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