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十七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因意外而流产的(含人工终止任娠),用人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一)怀孕三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 (二)怀孕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30天; (三)怀孕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42天; (四)怀孕七个月以上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2、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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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天。阿坝州属于四川省管辖。规定是当事人合法生育一孩子女和二孩子女的,女方当事人可以在享有国家98天产假(难产延长15天)基础上,再次享有60天产假奖励。
四川产假的最新规定是按照女职工的生育情况来确定的:1、女职工生育一个婴儿的,可以享受158天产假;2、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有难产的,可以享受173天产假;3、女职工每多生育一个婴儿的,还可以在生育一个婴儿的基础上增加15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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