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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产假规定2019

2022-03-13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1988]第9号)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四川省人事厅印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确保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的通知》(川人福[1998]1号)文件规定: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由爱婴医院负责出具女职工母乳喂养产假证明。《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已婚妇女晚育的(女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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