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和第十六条、《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关于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合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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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应承担以下法律后果: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承担下列法律后果: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其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工资应当由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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