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具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用补偿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劳动者仅仅是违反一般的规章制度,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的,用人单位开除职工属于违法的行为,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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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用赔偿的情形是: 1.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以下情况: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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