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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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规定是:根据规定,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扣发劳动者的工资是违法的。用人单位扣发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加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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