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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以下这些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因劳动报酬约定不明而引发劳动争议的可以由以下几种方法加以解决: 第1个方法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重新协商。 第2个方法是、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约束的力量。因此,如果协商不成,用人单位有集体合同的,就应当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3个是、按照用工同工同酬的原则来确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没有规定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即用人单位对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应该支付大体相同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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