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分别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项目的范围和规模作了明确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但有的招标人出于各种目的规避规定,如:某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总投资超过2亿元,招标人将该项目划分为若干个标段分别招标,每个标段造价在3000-4000万元左右,将其中几个标段委托给某乙级工程代理机构代理;某政府采购网络服务项目,总预算超过2000万元,招标人采取招标单价的方式,将项目委托给某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最终中标价只有几百元,但该项目实际合同金额在千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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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审批部门立项批复。 2、招投标核准文件。 3、工程量清单。 4、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 5、财政评审意见。 6、项目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7、凭上述资料办理完毕的《符合招标条件确认书》。
一是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是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是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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