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之规定,单位只有在以下几种情况方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4、经济性裁员(破产重整、经营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等需要裁剪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剪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同时,依据前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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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该项规定表明,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
劳动者想要辞职的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如果是在试用期的,提前三天通知就可以。 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应当赔偿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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