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了约定中止或终止时间,用人单位没有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也没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继续与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而是过了一个月才履行劳动合同签订手续,这样情况用人单位存在办事拖拉或不当行为,但要是没有为劳动者造成损失或不利后果时,用人单位还不存在法律上的责任。一是合同到期后,劳资双方都没有提出中止劳动合同关系,则视为劳动合同关系的延续,待履行续签手续法律上(劳动合同法第10条)给予了一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内是没有法律责任的,即使过了几天也没有到一个工资支付期,不宜主张二倍工资。二是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续签劳动合同时限,只是适用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第二月起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三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应建立良好的用工关系或劳资关系,只要是诚实信用,不侵害劳动者利益的前提下,一般地细节问题应相互宽容与理解。而且拖延了只要将合同订立时间前移至实际用工之日,则不会损害着劳动者利益且没有法律障碍的。四是用人单位的延误可以存在实际上的原因,比如承办人外出、赶上法定节假日或长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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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过期一个月未续签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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