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对于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多种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分为主客观两方面要件,客观的要件包括:(1)管理事务;(2)无法律上之义务;主观的要件即为他人管理之意思。也有的学者认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分为:(1)须系管理事务;(2)须为他人事务;(3)管理人未受委任亦无义务;(4)须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作为;(5)须有利于本人。还有的学者认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1)为他人管理事务;(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可见,我国采用的是最后一种观点,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要求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原告移开大石头,是为自己屋后墙角不受影响,并非是为了他人的利益,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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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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