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的生效是指通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可使无权代理行为中欠缺的代理权得以补足,转化为有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在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享有的追认权。被代理人所享有的追认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即只须被代理人依自己的意志作出单方的意思表示,便可使原法律关系发生变化,从而引起某种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追认的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追认的表示具有溯及力,通过追认权的行使,无权代理行为自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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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相关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对相对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但权利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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