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其所占有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移交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以其所担保的债权为存在理由,因而当被担保的债权因履行、混同、抵消、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及其它原因消灭时,质权亦随之消灭,质权人应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在债权消灭后质物返还前,若质权人破产时,出质人就该财产有取回权。但在转质的情况下就比较复杂。转质是质权人在自己的质权上再度设质的行为。由转质权的性质所决定,转质权优于原质权,故未经转质权人的同意,原质权设定人向原质权人清偿债务的,不得以此对抗转质权人。原质权设定人对原质权人清偿后,若转质权人破产,原质权设定人不得向转质权人的破产人主张取回权。但若设定人以第三人的地位代原质权人向转质权人清偿债务后而使转质权消灭,则可以向转质权人的破产人主张取回权。但是,转质权人的债权额较原质权人的债权额为小时,设质人只有将差额向原质权人清偿后,才能主张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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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调查的内容: 1、土地的权属状况; 2、土地的位置; 3、土地的行政区划界限; 4、对城镇国有土地,调查土地的利用状况和土地级别。 土地权属调查的程序: 1、拟定调查计划; 2、物质方面准备; 3、调查底图的选择; 4、街道和街坊的划分; 5、发放通知; 6、土地权属资料的收集、分析和处理; 7、实地调查; 8、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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