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基于此项法律规定,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便产生了以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损人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得力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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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收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还受损失的人。”正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依照法律规定,不当得利能引起不当得利之债。所以,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
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收拾遗失物的返还:拾取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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