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属于征地拆迁中的安置房,其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不能随便买卖。一般根据各地出台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对拆迁住宅房,多采用统一安置、统一复建、自拆自建等形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货币安置方式。统一安置房、统一复建房建设应依法向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务院的相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单套面积设定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实用效果。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折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1%~3%的管理费。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其成本价由7项因素(征地折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贷款利息、5%以内的利润)构成。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其售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并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中只能包括3%以下的利润。国家对于对于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对象有明确的规定:(一)有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二)无房家庭或家庭现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其购买流程是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簿、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或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等资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房产部门申请核准购房资格。经审查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房产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个月内,在申请人住所地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收入等情况,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内无人对申请人购房资格提出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房产部门发给《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申请人凭该证明可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可见,农村的拆迁安置房是不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二者是不同的两种住房形式。用地性质不一样,适用的对象不一样,价格不一样,取得途径不一样等等等等都有很大区别。 经济性适用住房依据的相关文件主要有国务院的《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等等。 农村拆迁安置房目前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但各地都出台了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等,你可以具体的去查一下,或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去咨询一下。但国家有明确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可参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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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买卖,但买卖需要满足一定条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1、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 2、经济适用住房房产登记满5年需上市交易,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查。 3、对已列入3年城市旧房改造、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建设计划范围的住房,经市政府批准,按当期市场价格扣除相关费用后回购。 4、政府不回购的住房,产权人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收益所得后可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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