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适用房问题,各地区政策不尽相同。建设部等九部委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者,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按政府所定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住房面积标准内的净收益比例:每平方米净收益800元(含800元)以内的免缴;每平方米净收益800-1300元(含1300元)的部分,50%上缴;每平方米净收益1300元以上的部分, 80%上缴。另外,该《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卖方按成交价缴纳0.4%交易服务费,0.3%的产权登记费。买方按成交价缴纳2%契税,0.4%的交易服务费,0.3%产权登记费和1%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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