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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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属于过失性辞退员工的,不需要赔偿或补偿员工;属于非过失性辞退的,按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属于违法辞退的,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法,如果在解除合同之前,员工工作每满一年的话,用人单位要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的赔偿金。如果是满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话,就按照一年计算。对于不满六个月的,那么就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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