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员工的补偿与否,分为三种情形:一、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或赔偿。二、用人单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辞退的,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应当向劳动者额外发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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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主动辞退员工的赔偿标准,公司要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支付双倍的赔偿金。不过也存在几种公司可以不用赔偿的情况。
经济补偿标准需要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确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也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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