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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票据交付转让效力及其特点是怎样的

2020-08-20 20: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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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8-21 回复

专业分析:

依各国票据法的立法例,以单纯交付票据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是票据权利的转让方式之一。票据权利转让方式有两种,一是以背书方式转让票据权利,二是以单纯交付票据的方式转让票据。 以单纯交付票据转让票据权利的方式具有如下特点:(1)票据权利的转让仅仅以交付票据的方式进行;(2)票据权利转让方未在票据上签章,也未在票据上记载受让方的姓名或名称;(3)票据上没有任何转让票据权利、质押票据权利或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记载;(4)票据权利转让方不承担票据责任。例如,某甲签发一张汇票给某乙,某乙将该汇票空白背书给某丙(即仅仅在票据背面为背书人签章而不为被背书人记载),某丙持票后不作任何记载将该票据交付给某丁,以此方式转让票据权利。本案中,某乙是最初的票据债权人,其将票据权利以空白背书的方式转让给某丙,某丙又将票据权利以交付票据的方式转让给某丁而不在票据上留任何痕迹。该票据权利人若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某丙将不承担票据责任,因为他虽然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后手但是没有在票据上签章,故不承担票据责任。 我国《票据法》没有以单纯交付票据方式而转让票据权利的规定。然而,现实交易中经常出现以单纯交付票据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或为票据权利质押。一旦发生纠纷,就须对该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效力予以认定。笔者认为,尽管世界各国大都赋予单纯交付票据的效力,但是我国票据制度否认该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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