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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汇票的付款提示规则是怎样的

2020-11-01 16: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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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1-01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我国票据法和票据实施办法的规定,汇票的付款提示原则上应当由持票人为之;但根据持票人的委任背书,持票人也可“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汇票付款提示的被提示人原则上为付款人,包括已进行承兑的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或者无须承兑的即期汇票的付款人;承兑人在承兑时指定代理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的,该代理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为被提示人;在持票人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提示付款的情况下,持票人委托收款的交付行为具有付款提示的效力,并且应以持票人提交该汇票之日(而非受托银行向付款人提交汇票日)为提示付款日。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提示付款应当在汇票上载明的被提示人付款地进行;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该提示付款应当在被提示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进行。 承兑汇票贴现专题 汇票的付款提示应当在付款提示期间内进行,该提示期间自汇票的付款到期日始至法律规定的期间届满时止。根据我国《票据法》第53条的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以其出票日为付款到期日,持票人应自出票日起的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以票据上载明的日期为付款到期日,持票人应自到期日起的10日内向承兑付款人提示付款。根据我国《支付结算办法》第36条的规定,“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向承兑人请求付款。 根据我国(支付结算办法)第88条规定的委托邮寄提示程序,在持票人通过其委托收款银行进行异地委托收款时,持票人应当“匡算邮程”并提前进行付款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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