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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试用期有以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其他。
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局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3、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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