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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顾名思义,即没有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制度。具体而言,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针对不能实行按时上下班的标准工作时间(每日八小时、每周四十小时)或者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一种特殊工作和休息办法。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员工,虽然执行的是弹性工作时间,但前提是确保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而不是绝对的自由。在确保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在特定的时间到特定的地点从事特定的工作,此为“应出勤”。如果劳动者拒绝服从,将构成“未出勤”,即使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也构成旷工。
不定时工作制工伤认定如下: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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