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辞职单位需要赔偿么 首先,根据工伤劳动者伤残的不同程度,《工伤保险条例》第36、37条分别作了如下规定: 1.五、六级工伤:“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七至十级工伤:“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从以上的条例我们可以总结出两点:一是工伤劳动者达到一定的伤残等级的,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主动辞职),但用人单位则无此权利,否则属于非法解雇;二是工伤劳动者辞职要求赔偿的,有权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只是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支付的主体有些许差别而已。 另外,需要补充的一点是,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具体还得看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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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被认定为工伤,如果单位是侵权责任人,单位还需要赔。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但如果是第三人致伤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支付上述费用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在患工伤后被辞退,如果本人无过错且还处在医疗期的,单位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来进行赔偿,即劳动者在该单位每工作满一年,单位要支付二个月工资的赔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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