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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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情形之一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他。
劳动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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