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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增值部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分割如下: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以首付款人名义登记的离婚时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可判决属于产权登记一方,贷款为个人债务,离婚时应补偿对方婚后共同还款及财产增值部分;婚前一方出资购买属于个人财产;共同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增值部分不需单独列出。
1、一方婚前购房,一方未对房子有任何贡献的。 购房时,婚前一方全款出资购买落在出资方名下,此房属于购房者的个人财产。因此,由房子的增值部分属于房子价值的一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但,如果另一方为房屋增值有维护、保管、投资等行为,在分割时可能会结合贡献比进行补偿,实际情况需看法官裁定。 2、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如果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就不需要单独列出予以分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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