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拆、隐匿、毁弃、扣留、盗窃邮件,撕揭邮票,贪污、冒领用户款物;(二)故意延误投递邮件;(三)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四)擅自中止提供邮政服务;(五)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信息;(六)擅自提高邮政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七)强迫或者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八)限制用户支付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信件、印刷品、包裹等邮件资费的方式;(九)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车辆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活动;(十)转让、出借、出租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专用车辆、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日戳、邮袋;(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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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排挤竞争对手或者垄断市场;损害国家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哄抬价格,促进商品价格过高;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之交易;对其他经营者实施价格歧视;采取提高等的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价格;违反法律法规牟取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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