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拆、隐匿、毁弃、扣留、盗窃邮件,撕揭邮票,贪污、冒领用户款物;(二)故意延误投递邮件;(三)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四)擅自中止提供邮政服务;(五)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信息;(六)擅自提高邮政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七)强迫或者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八)限制用户支付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信件、印刷品、包裹等邮件资费的方式;(九)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车辆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活动;(十)转让、出借、出租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专用车辆、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日戳、邮袋;(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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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1)采取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行为; (7)公用企业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 (8)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9)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10)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11)串通投标招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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