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无故拒办邮政业务或者擅自中止对用户的服务;(二)故意积压、延误投递邮件;(三)延付、拒付、截留、挪用用户汇款;(四)收寄禁止寄递物品,或者超限收寄限制寄递物品;(五)限制用户支付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信件、印刷品、包裹等邮件资费的方式;(六)限定用户使用指定的服务,向用户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七)转让、出租、出借邮政专用标志、邮政专用品和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八)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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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1)采取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行为; (7)公用企业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 (8)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9)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10)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11)串通投标招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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