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贪污、侵占、挪用用户款项;(二)故意延误寄递邮件;(三)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四)擅自中止提供邮政服务;(五)强迫用户使用邮政业务;(六)拒绝用户使用有效邮资凭证交寄邮件;(七)转让、出租、出借邮政专用车辆、邮政专用标志、邮政专用品;(八)违法泄漏或者向他人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九)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十)擅自变更邮政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十一)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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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 1、假冒、仿冒其他企业商品行为; 2、限购排挤其他企业销售商品行为; 3、商业贿赂行为; 4、虚假宣传生产的产品行为; 5、侵犯其他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 6、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7、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8、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9、诋毁商誉行为; 10、串通、勾结投标行为等。
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的资产是归国家所有的,任何人不得违法侵犯国家资产,而国有企业的员工经常会做出违法的行为,国有企业的职工做出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依据违纪违法的情形进行处罚,如果国家企业规章制度有处罚情形的,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处罚,没有的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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