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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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如下: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需要指出的是,同一组织成员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并不必然属于串标;投标人之间为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其他联合行动。
串通投标罪的认定标准如下: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其他投标人或国家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秩序;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招标人的特殊主体;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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