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波斯纳曾对“诉讼成本分析”作出经典论述,即“法律程序在运行过程中会有人力、物力等经济耗费,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源自法院错误裁判而产生的‘错误成本’;二是法院审判过程中因经济耗费而产生的‘直接成本’。法律程序制度的设计就是要使‘错误成本’与和解/诉讼过程中的‘直接成本’之和最小”。基于此,“选择和解、调解……是当事人以交易成本为核心,对成本和受益进行理性分析后,经过博弈实现利益最大化的一种选择”,对汇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为一体的“行政诉讼而言”,可以说是兼顾“诉讼成本”和“诉讼效率”的“最优之选”。因为,行政机关所代表的利益是法定的公共福祉,其亦是所有私人和公共的利益;行政机关虽然不能出卖公共利益,但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制框架范围内、在“对策成本”大小明确的前提下对公共利益作出适当的让渡或者一定范围与限度的处分,在满足当事人利益诉求的同时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而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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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营运过程中暴力宰客的行为人可能会构成强迫交易罪,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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