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种选择性的权利,行使追认权就必须放弃拒绝权,反这亦然。所谓追认权指本人对无代理权人之代理行为有追认其效力的权利。所谓拒绝权是指本人表示拒绝可以无代理权人之代理行为效力的权利。 追认权的法律性质属于民法上的形成。形成权的效力在于仅凭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决定权利人与相对人之后的法律关系之变动。⑧在狭义无权代理中,本人行使追认权的法律效果是:效力不确定的本人、代理人、第三人三方法律关系得以确定,发生与有权一样的法律后果,本人与代理人内部也将以代理行为有效清算双方的权利义务。 拒绝权是本人的另一项权利,应当说拒绝权的行使是无条件的。但有一个限制:拒绝权必须在第三人催告以前或者催告期限内进行,本人逾期的拒绝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6页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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