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认权和拒绝权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追认的本质在于对代理权的补授,因而属于一种形成权。 被代理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既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承认。一旦追认即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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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的法律规定: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是根据主债务人的委托进行的,双方签订协议后,是委托关系,担保人可以根据双方的协议和委托的法律规定向主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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