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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拒绝受领权以及拒绝受领权的性质是什么

2020-09-08 10: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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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9-08 回复

专业分析:

拒绝受领权,以债务的履行需要债权人受领为前提,故不需要债权人受领场合,比如约定不于深夜弹奏钢琴场合,并不发生拒绝受领权问题。 拒绝受领权,并非一项独立的“实质性的权利”,而是附属于债权的“技术性的权利”,是随着债权的发生而发生,只不过在通常情形下并不表现出来,仅于债务人提供的履行不符合要求时,拒绝受领权才凸显出来。拒绝受领权的目的是保障债权目的的圆满实现,因而,拒绝受领权本身不能单独地作为转让的标的,只是随债权的转让而当然地转让。 拒绝受领权,本身尚不足以使既有的法律关系变更或者消灭,只不过是使债务人的履行合同债务的事实处于停顿状态,因而,不属于形成权。笔者以为,拒绝受领权可以被认定为一种抗辩权,归入抗辩权中的一时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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