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赌债非债”,赢家便无请求输家偿还“赌债”之权利,输家亦无清偿“赌债”之义务。可这是从法律上进行界定,现实生活中“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传统观念下存在很多赌债的偿还和赌债的受领以及由此产生的纠纷。那么我国法律对赌债的偿还和赌债的受领这样的行为是怎么样认定的? 在国外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赌债的偿还认为是“不法原因之给付”,而受领赌债属于“不当得利”的一种。所谓不法原因给付,系指给付之内容 (标的及目的)具有不法性,违反强行法规定和公序良俗而实施的给付。德国民法第七六二条第一项规定:“博戏或赌博不能发生债务,因博戏或赌博而已为给付者,不得以债务不存在为理由,请求返还。”依德国民法此项规定,赌博原则上并不违反法律禁止规定而无效,仅是一种无诉权之债,因此偿还赌债是一种不法原因之给付,受领赌债是一种不当得利,但因为不法原因之给付,给付人不得行使诉权要求受领人返还。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关于不法原因给付制度,仅仅是在理论层面上的探讨,而是通过民事行为无效制度以及不当得利制度来进行界定和规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以及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三个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也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之一,依此赌债偿还应该是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由于债的形成原因不合法,受领人取得的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受领赌债是一种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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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欠钱撒谎说是赌场不还钱的,应当举证证明表示的借钱是为了赌博,而且赌博的事实也要经公安机关查实,并非一人之言。 如果能够提供相关证据,如银行转账凭证,借款时间,证人证言等证明欠的钱非赌债事实,则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受法律保护。 如果明知债务人借钱用于赌博仍然借钱的,该借款合同关系是无效的,债务无需偿还。
明知是借去赌钱,还要借,这样的债在法律上是不受保护的; 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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