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绝对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实际完全灭失。构成海上保险标的实际全损的条件有下列四种: 1)保险标的物已经完全灭失。例如,船舶因恶劣气候或遭受碰撞而沉入海底,无法打捞修复;货物被大火全部烧毁或被海上溶解等。但是,如果船舶在碰撞后沉没,随后又很快被打捞上来,不能列入实际全损。实际全损必须是保险标的物在实体上的完全灭失。 2)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原有的用途或价值。例如,水泥经海水浸泡变成硬块,已失去原有的用途;船舶触礁后,在海浪的作用下,使其支离破碎不成船形。尽管这些标的物的实体还存在,但已无法表现出原来投保时的性质或属性.换言之,保险标的物的商业属性已完全丧失,无法再按原物出售。 3)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失去所有权,并无法挽回。例如,船舶被海盗劫走等。在此种情况下,虽然保险标的物实际上仍然存在,但被保险人已经被剥夺了对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并无法恢复。 4)船舶失踪达一定时期仍无间讯。所谓失踪“一定时期”要视其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保险人按实际全损赔付被保险人后,失踪的船舶又找到了,被保险人应退还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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