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政府已不再作为商业化项目的投资主体,风险投资基金作为产业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很大的市场需求。另一方面,我国已形成巨额的民间游资,左冲右突寻找投资机会,自然也会成为风险投资资金的来源。 二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发展。在我国尽管已有了证券基金管理公司,但是发展得很不充分,特别规范的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几乎还是空白,随着国家产业基金管理法规出台,在今后不长的时间内,其迅速发展也是必然的。 提高两个能力。我国现有的风险投资机构都有可能向基金管理型风险投资机构转变。未来的风险投资机构能否获得发展,取决于两个能力的提高,首先是基金管理能力的提高,其次是资金募集能力的提高。 发挥两种功能。风险投资公司欲从直接投资型转向基金管理型,从现在起,就要注意利用现有的资本、人才、区域等优势加强风险投资基金管理的实践和研究,要积极跻身于国家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工作。在国家设立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法规出台后,应积极参与组建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从机构到运作实现直接投资型向基金管理型转变。现有的投资公司和未来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工作各有所侧重,将分别从筹集资金和投资管理两个方面做好风险投资业务。其基本运作模式是:投资公司参与发起设立各类风险投资基金,包括境内、境外、专业和地域性的风险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委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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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稳定性看社保比较靠谱,有国家政府做靠山,商业保险则还需要盈利,商业保险的使用和支付方式也没有社会保险方便。拿社保卡看病可以实时结算,商业保险则不可以实时结算,购买商业保险还有免责条款,也就是说某些情况下,不予理赔。此外患有某些疾病不能承保或者承保费率很高。社保有着比商保更加好的安全性,义务性和性价比,商保保障的范围可能更多,保障额度也更高,但价格也会更高。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并不是对立的,社会保险为基础,商业保险为补充。
股东的风险承担是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限公司法人的风险承担的是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有时还会有刑事责任。 股东的风险承担: 1、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未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欠款不还,法人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因为法人不当行为产生的债务,法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甚至受到刑事处罚。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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