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中国投资的外商企业近40万家,如此庞大的外资企业群体将为券商投行业务带来难得的业务机遇。 第一、为券商提供更多的项目资源和承销业务。根据外资企业直接上市的两种方式,目前券商的业务重点是帮助现有的中外合资企业改制上市,并为外商独资企业通过改制、合资以中外合资企业形式上市。其中包括寻找战略伙伴、战略合并的财务安排、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以及发行承销等大量投行业务。 第二、扩大券商的并购重组业务机会。从国外券商发展经验看,并购业务成为券商稳定的收入来源。如美林证券1999年并购收入占其投行收入的36.3%,并且利润率远高于其他业务。因此,入世后,随着外资的大量涌入,券商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并购业务机会。券商应改变以往关注绩差、亏损、小盘公司的做法,重点关注行业龙头公司、国有资产退出公司、与外资建立战略关系的上市公司以及有外资法人股的B股、H股公司。同时完善后续服务,提供相关的管理咨询服务,以整合企业资源。 第三、CDR上市的业务机会。CDR作为一种金融产品创新,为券商提供新的交易品种和研究对象。国内券商可接受投资者委托以人民币买卖CDR,并提供投资咨询和建议。 但是,外资企业上市对我国券商来说除机遇以外也意味着重大的挑战。外资企业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选择合适的投资银行做承销商是重要的一环。习惯于承销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国内券商将面临业务创新等多方面的挑战,必须通过与外资合作提升投行业务素质,如积极探讨“在线投资银行”、混合招股定价模式等业务创新,以扩大对外资企业尤其是中外合资企业的承销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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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一: 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2、劳动者提供的信息不全、虚假信息。 风险二: 1、试用期约定超过法定标准; 2、重复约定试用期; 3、签订单独试用合同; 4、试用期工资约定不合法; 5、试用期随意解雇。 风险三: 1、企业调整工作岗位的自主管理权限制; 2、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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