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直属机构)的推荐文件。 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或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对外资比例如果有限制性要求的,应在推荐文件中注明其比例限制或发行额度。 2.公司申请文件。 3.企业符合境外发行股票与上市条件的说明材料和有关文件。说明材料中除应对企业符合条件的情况做出说明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现状及发展前景简介,企业资金需求、筹资计划及所募资金主要投向的说明,公司改组方案(包括原企业与改组后公司的结构关系、改组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外汇来源、上市地点初步选择方案等。 如所募资金用于投资项目需要经国家批准的,应附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4.公司前三年经营业绩及前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如公司改组方案已明确的则可主要说明改组后的经营业绩及其财务报表。 5.公司当年及今后两年经营预测、利润预测及税后利润预测,如公司改组方案已明确的则可主要说明改组后的预测。 6.尚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拟投入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的价值的估算意见。 7.有承销意愿的证券经营机构对企业改组、发行前景所作的分析报告。 8.公司联系部门、联系人、电话、传真及通讯地址。 有些企业过去已经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直属机构)由具推荐文件的,今年以来上报的文件继续有效,不需出具新的推荐文件。但省市或企业主管部门只能推荐1-2家企业。 上述文件力求简明扼要,以A4纸印刷,装订成册后,一式八份,其中四份上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其余报送中国证监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国家体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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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直属机构有10个,分别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3、国家体育总局 4、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5、国务院参事室 6、国家税务总局 7、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8、国家统计局 9、国家医疗保障局 10、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国务院参事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保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牌子。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在中央宣传部加挂牌子,由中央宣传部承担相关职责。国家宗教事务局在中央统战部加挂牌子,由中央统战部承担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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