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第十九条规定,转递档案,可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询问,以防丢失。《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也明确,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
针对单位是否有权扣留员工档案,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辞职后用人单位是无权扣留离职员工档案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辞职后用人单位是无权扣留离职员工档案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