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作岗位调动的问题,有时员工可以接受调职、调岗决定,但不能接受降低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对劳动关系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对其进行修改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因此用人单位单方面降低员工的劳动报酬,是单方面修改劳动合同的行为,员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工资降低之日起六十天内均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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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入:经批准调入本市、县的干部、工人及随迁的家属,凭县以上人事、劳动部门的调动通知及调动人员登记表到调入地市、县公安局办理户口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迁出手续。迁入当地公安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给予办理落户手续。调出: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离本市、县的干部、工人及其随迁家属,凭调入地人事、劳动部门的调动通知及公安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到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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