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解除合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妊娠、分娩的,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因此,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时合同到底能否解除,应分以下情况处理:1)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违反计划生育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的,女职工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2条,只要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得到确认,劳动合同可以直接解除。2)企业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禁止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的,可作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合同。3)如果企业与当地政府部门签订了〈计划生育责任书〉的,按照计划生育责任书的规定进行。4)如果合同、制度都未作规定,也没有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则不得解除合同。 如果属于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公司强行解除的,可以要求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协商不成的可向单位所在地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向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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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不是提拔,而是村民大会选举,违反计划生育一般不能被提名的。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规定违法计划生育而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只是地方的行政法规有规定。按法律程序选出的村干部应当是合法有效的,不能因计划生育而剥夺政治权利。
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未规定未婚先孕违法,只是规定未婚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婚先孕和未婚生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怀孕并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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