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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职可视为中止履行劳动关系。停薪留职是指为了使特定职工有期限离岗停薪并保留职工身份,而由用人单位与该职工依法签订的,约定停薪留职期间双方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是特殊历史时期的特殊产物,已经不再适用现代社会。
停薪留职人员是否要签劳动合同分以下两种情况: 1、停薪留职人员与原单位: 在停薪留职合同当中,如果劳动者继续保留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身份,但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停止对劳动者工资的发放。根据劳动部颁发《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劳动部劳部发的文件规定,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它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可以变更劳动关系的相关内容。不愿意回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停薪留职人员与新单位: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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