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从制度上解除了这些单位和工作人员遭遇工伤风险的后顾之忧。2、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更多的职工群众。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主要是引导职工群众高度重视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3、大幅提高了工伤认定程序。新《条例》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4、大幅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伤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将一致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致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5、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新《条例》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并且授权人社部会同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工伤预防费得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办法。还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6、加大了强制力度。新《条例》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的费用的新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也可以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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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1:无论长工还是短工,都要买工伤保险。 《通知》明确,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当中的流动就业农民工,不管是铁路建设、公路建设、水利建设,还是机场工程等,都要纳入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并且,短期雇佣的农民工,也必须要买工伤保险。 新规2:先参保,再开工。《通知》规定,各类工程项目进场施工前,都必须给监管部门提供施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不能提供的,必须补齐工伤保险手续,才能开工。 新规3:具体参保措施,企业固定职工,按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无需缴纳费用。短期雇佣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一般由项目总承包单位或标段合同承建单位; 按劳动雇佣关系,一次性代缴工伤保险费用。工伤保险费用的计算主要按项目或者标段的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一定比例来定。对于难以确定人工成本的项目,可按当地平均工资确定缴纳基数。 新规4:工伤治疗期间工资照发,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如未签订劳动合同,由人社部门参照工资制度凭证,或工作证、考勤记录等确认劳动关系; 施工单位必须保证工伤职工治疗期间的法定待遇。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停工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的新规是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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