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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工伤认定的改变主要如下: 1、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2、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 3、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
1、如果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事故伤害,应当马上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同时,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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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不是劳动法规定的,而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2)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最终工作。(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和其他事故伤害的。(4)患有职业病。(5)因工作原因受伤或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而遭受非主要责任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其他工伤情况。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认定为职业病的,本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年内,经社会保险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工伤鉴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十八条工伤鉴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鉴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工伤鉴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鉴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工伤鉴定申请人需要纠正的所有材料。申请人应当按照书面通知要求纠正职业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工伤鉴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一条职工有工伤,经治疗伤害相对稳定后有残疾或者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残疾等级,最重的是一个,最轻的是十个。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鉴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相关资料。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伤残被认定为七级至十级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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