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一个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环节包含着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组建的建筑市场招投标网络交易平台、负责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业主方(或建设方)、投标企业、部分招标代理单位及评标专家等几大部分。这些部分的好坏、优劣、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工程招投标能否顺利地进行,决定着工程项目能否优质高效地按期完成。市场主体应当切实按照《招投标法》及《建筑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以达到预期的投资收益和效果。然而,现今工程建设中频繁出现“桥脆脆”、“楼歪歪”、“路坑坑”等诸多社会丑陋现象,究其原因,笔者认为这与工程项目建设主体各方的行为不规范有着直接的关系,其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形建筑市场定位不明确。有形建筑市场是挂靠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独立运行的服务型二级事业单位,其中多数是自收、自支、自筹经费性的事业单位,这就决定了地方招投标管理部门要在招投标环节中要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还要在招投标代理资质单位的审批和年审中收取一定的费用。这就造成两种情形:一是有形建筑市场招投标管理重复建设。比如,在某些省会城市里就建有省级和市级两个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场所,必然会造成资源浪费,承接业务量不足;二是具有招标代理资质的单位良莠不齐,鱼目混杂。这些不良的招标代理单位往往在工程的招投标环节上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有的与业主、投标企业合谋搞虚假招标、肢解发包工程,有的超越本身代理资质范围承代理业务,有的甚至搞挂靠代理业务等。招投标管理上的错位、不到位必然会给热衷于乱插手工程招投标、从中捞取好处的腐败官员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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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招标代理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在规定范围内从事代理业务。建立信誉评价制度,定期对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水平、代理业绩、执法情况进行考核,将那些依法代理、运作规范、信誉良好的机构列入“明星榜”。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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