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禁止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押金。因此,辞职,用人者必须退还押金。你现在的问题是,“押金条他们也没开给我”。如果对方不承认收取了你的押金,就有点麻烦了。按正常程序来说的话,是要退给你的,但是你提前走,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如果扣取的很合理,自己能承受的范围内倒也无所谓,如果扣取整月的工资,你就可以到劳动局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针对劳动法押金是怎样规定的,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服装押金规定如下:服装费、培训费、资料费等应列入公司正常的运营成本,公司产品、劳动工具、工作服装等可要求职工离职后归还,造成损失的也可要求赔偿,但不能以此为由向职工收取押金。劳动关系和一般民事关系不同。民事协议的当事人一般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者抵押金。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