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如与单位发生争议可提供与工作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属市或区县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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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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