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本人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有在单位单方面解除老的关系,员工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会有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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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要求员工离职,是否需要给予经济补偿金,需要分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也就是员工不能存在过错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无需提前30日通知离职员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离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种情况,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无过失性辞退员工,应支付离职员工N个月经济补偿金,也就是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如未提前1个月通知,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第三种情况,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也就是2N个月的工资。
如果员工是自愿辞职的,一般没有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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