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作岗位调动的问题,有时员工可以接受调职、调岗决定,但不能接受降低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对劳动关系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对其进行修改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因此用人单位单方面降低员工的劳动报酬,是单方面修改劳动合同的行为,员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工资降低之日起六十天内均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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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调岗规定: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非过失性辞退; 3、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调岗问题及解决办法: 1、员工是否应无条件服从调岗决定;调岗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员工有权拒绝。 2、员工不服调岗拒不到岗,可否认定为旷工;岗位调整是合法合理,可以认定为旷工。 3、员工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可否随意调岗;用人单位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 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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